芦溪法院网讯 3月25日,芦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外出务工人员离婚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 1999年,来自江西的王某与来自湖南的吴某共同在广东一家工厂打工,两人相识一见钟情,坠入爱河,而双方的父母对这段感情并不支持,都想让自己的子女找个本地人。父母的反对、地域的差别并未影响两人的感情,2001年8月王某与吴某在芦溪县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居住在王某父母家。2003年,吴某生育了一个男孩,全家人沉浸在喜悦之中。然而由于饮食、起居、语言等习惯不同,吴某与王某的父母关系逐渐紧张,经常闹矛盾,夫妻感情受到影响。2006年1月份的一天,吴某与王某的父母因家庭琐事争吵得很厉害,王某在旁却不理不问,于是吴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未留下任何联系方式。王某对吴某怀有感情,到处寻找,既问过吴某的朋友,又问过吴某的亲戚,既到过两人共同务工的地方,又带着儿子寻到吴某的父母家,就是无法得知吴某的下落。4年间吴某也从未与王某联系,也不与儿子通电话。无奈之下,王某只得向芦溪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与吴某离婚。芦溪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通过各种方式最终与吴某取得联系,并对两人的离婚纠纷进行调解,可惜吴某明确表示不愿与王某继续共同生活,也不愿意调解离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打工期间经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感情基础,但原、被告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和夫妻关系,因家庭琐事纠纷被告离家外出导致夫妻分居4年,原告虽表示与被告和好,但被告坚决表示不愿与原告共同生活,经调解无效,双方和好无望,感情确已破裂,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