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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溪:五项措施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

作者:芦溪县人民法院 昌伟  发布时间:2010-03-29 13:07:33


   芦溪法院网讯 芦溪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采取五项举措,促进民事部分调解结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07年到2009年,该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均在80%以上,为受害方争取到经济赔偿款120.4万元。今年以来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3件,其中7件民事部分已调解结案,为受害方争取到经济赔偿金近10万元。

    充分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案件立案后,按法律规定,及时告知当事人双方及家属可就民事部分请求法院调解,使当事人充分了解自己的诉讼权利。

    实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根据案件特点,主动向双方当事人讲解、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赔偿范围及标准,充分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告知被告人诚恳认罪,积极赔偿是量刑的酌定从轻情节,提高被告人及其家属主动赔偿的积极性。同时把被告人的实际经济状况及其民事赔偿能力向被害人作解释说明,争取获得被害人理解与支持。

    庭前、当庭、庭后调解相结合。开庭前当事人双方有调解意向的,召集双方当事人及亲属,采取背靠背、面对面等形式,充分做原、被告方工作,避免矛盾扩大。庭审过程中,经过举证、质证,使被告人认罪服法并愿积极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另外经过庭审,使被害人明确哪些诉求合理,哪些应予放弃,在庭审过程中创造调解的条件。庭审过后仍不能达成调解的,不放弃调解的希望,积极寻找有利因素,反复做当事人的工作,以求达到调解。

    全程记录调解过程。不管调解成功与否,均要有文字记录。这样可以及时掌握当事人双方的思想动态,以便能找准切入点,推动调解成功。同时避免案件审结后一方当事人回头纠缠当时某些细枝末节的问题出现。 

    充分调动被告人亲属、朋友等力量促成调解。有些案件被告人已被羁押,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调解实际上是在被告人亲属、朋友与被害人之间进行,要使被告人亲属及朋友认识到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是为被告人从宽量刑创造条件,从而提高被告人亲属及朋友主动赔偿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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