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法院网讯 4月2日,芦溪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村民路边堆砌碎石堆而导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摩托车驾驶者摔成2级伤残的 2009年3月21日凌晨,芦溪县某水泥公司工人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下班回家,途经芦溪镇阳谷陂村渡堰路段时,被村民刘某堆放在路边的碎石堆拌倒严重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伤情为2级伤残,已瘫痪在床,长期需人护理。经芦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李某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的妻子三番五次找刘某协商,希望刘某承担赔偿责任,但刘某均予以拒绝。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赔偿伤残赔偿金、长期护理费、残疾器具费等费用共计13万元。
芦溪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迅速找到被告刘某,得知刘某作为普通的农民,长年从事农业耕种和养殖,家境并不富裕,且近几年家中数有变故,已耗资数万,李某起诉13万元的费用已让他心力憔悴。更重要的是,刘某认为事发时李某的亲属在明知石堆为刘某所有的情况下,双方均认识,并未通知刘某到现场处理事故,很不服气,且刘某对自己的石堆是否为“肇事者”颇有疑问,对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书也不服,怨气十足,所以才屡次拒绝赔偿李某的费用。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向被告刘某详细解释了有关法律规定,并介绍李某的伤情,经过多次交谈和思想沟通,刘某终于消了怨气,并与李某于4月2日达成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