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法院网讯 夫妻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妻子外出十年不归,法庭内母子竟不相识,骨肉之情被挑战极限。4月1日,芦溪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离婚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离婚,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成年。 1994年6月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登记结婚,1995年10月生育一儿子。2000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即离家外出务工,自此夫妻再无联系,母子再未见面。2010年3月原告自外地回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法庭上被告面对自己“陌生”的妻子,沉默不语,而原告竟不认识坐在旁听席上的亲生儿子,望着儿子无奈和痛苦的眼神,徐某表示不愿意离婚,恳请原告能给儿子一个完整的家,但原告坚决要求离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加强感情交流,但原、被告分居长达十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之离婚请求应予准许。婚生儿子一直随被告生活,且其明确表示要随父亲生活,故由被告抚养儿子成年为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