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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临时顶班受伤起纠纷 起诉确认劳动关系未获准

作者:张传增  发布时间:2010-04-13 16:06:12


    芦溪法院网讯 2010年4月6日,芦溪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谢某请求确认其与被告王某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原告谢某原在某电瓷厂做工,因该厂放假无事,同时被告王某开办的电瓷厂(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因有人请假,谢某便到王某处做事。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2月16日下午,谢某在装坯过程中,左手不慎被机器挤伤。出院后原告谢某便向芦溪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2009年12月21日,芦溪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为申请人谢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的劳动关系不成立。对此,谢某不服,遂起诉至芦溪县法院。

    法院认为,由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原告谢某未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到被告处工作为临时性工作,只是暂时顶替他人。双方只存在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对原告谢某的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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