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结案作为我国传统的结案方式,也是我国特有的结案方式,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无论在历史还是在现代,调解结案都是化解矛盾极其重要的手段。在现阶段,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大部分当事人都能够自觉地按照调解协议的要求履行义务,但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也大有人在,仍需要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在涉及财产和行为给付的裁判文书中,与判决书相比,调解书明显少了一段,就是关于当事人在逾期履行裁判文书中所确定义务的不利后果的提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29条的规定,不按照调解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也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后果。就是因为少了这段提示,使许多人无视法律的威严,恶意违法。许多当事人以为逾期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不会有不利后果,导致一些当事人恶意逃避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使调解方式应该达到的“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大打折扣。
因此,笔者建议调解书应当和判决书一样,增加当事人逾期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应承担不利后果的提示,以增强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书所确定义务的意识,使得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能够得到及时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