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法院网讯 4月15日,芦溪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谢某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6100元。 原告谢某系被告公司的一名职工,于2008年12月9日在上晚班时不慎掉入窑炉前的沟坑摔伤。后住院治疗,伤愈出院后经芦溪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萍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因工伤残拾级”。由于双方协商未果,谢某于2009年11月9日向芦溪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原告谢某不服仲裁裁决书起诉至芦溪县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后,发现被告是个比较遵纪守法的企业,为谢某买了工伤保险。因近年来经济不景气,经营状况不是很好,同时也考虑到谢某的伤情不重,对以后的生活和工作影响不大。主审法官认为本案调解的希望很大,遂多次召集双方进行做工作。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原告谢某同意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6100元,被告也同意。而且被告公司的董事长邱某当庭将26100元亲自交到谢某的手中说:“欢迎你继续到我公司做事”,谢某接着说:“我会尽快配合邱总将保险的事情处理好”。最终本案以双方都满意的方式结案,不计前嫌,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