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法院网讯 20岁出头的两青年刘某和欧阳某骑着摩托车,相约晚上八点许到县城搞个“业务”(即偷或抢)。4日19日,刘某二人因犯抢夺罪分别被芦溪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和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25日,刘某骑着摩托车载着欧阳某窜到芦溪保险公司附近时,看到一名年轻女子在散步,遂加速靠上前将女子肩上的挎包抢走,包内装有联想ET280手机、1400元现金等财物,得手后刘某加大油门逃离。分赃完两人便将挎包及其余物品用汽油烧毁,案发后刘某的家属对被害人章女士进行了部分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且属于驾驶机动车辆抢夺他人财物,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