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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须遵守 法院再度调解促和谐

作者:曾莉华  发布时间:2010-04-23 15:55:43


    芦溪法院网讯 李某某骑摩托车途经某路段时因被告某建筑公司堆放在路边的鹅卵石导致摔倒并造成伤残。后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就损害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因在约定履行期满后,建筑公司仍未履行,李某某遂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建筑公司履行该调解协议。4月22日,芦溪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

    芦溪法院受理此案后,主审法官通过查阅案卷材料、询问当事人,发现本案原、被告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合法,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方对调解协议内容并无异议,只是不愿意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对此,主审法官细心地向被告方讲解法律知识,告知其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并耐心地做被告方的劝解工作,告知其原告因其过失致残后家庭所陷入的困境。通过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说服教育,原、被告终于在原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再次达成了调解并已履行完毕,本案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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