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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夫亡妻索赔偿 矿主保证人连担责

作者:陈世国  发布时间:2010-05-04 15:13:46


    芦溪法院网讯 丈夫在煤矿事故中身亡,妻子与矿主达成赔偿协议后,矿主未履行赔偿协议,妻子诉至法院要求矿主和担保人按照协议支付赔偿款150000元。5月4日,芦溪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被告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欠款150000元,被告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8年7月28日原告李某之夫在被告刘某开办的煤矿工作时,因事故身亡。同年8月4日,被告刘某与原告李某签订一份事故处理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李某人民币450000元,协议签订之日支付300000元,余款150000元在2009年12月30日前付清,同时由被告刘某向原告李某出具一份欠款150000元的欠条,担保人张某在欠条上签字提供担保。因被告刘某未按约定时间将款付给原告,原告在多次催讨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被告刘某、张某既不答辩也不到庭参加诉讼,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在当地村民委员会主持下签订的,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刘某向原告李某出具欠条,表明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刘某负有清偿债务之义务。被告张某作为保证人,并未明细约定保证方式,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编辑: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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