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法院网讯 2010年5月6日,芦溪县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原告芦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文林、王乔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的第二天,成功促成案件调解。案件处理的结果和及时高效,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赞扬。 被告王文林、王乔林先后向原告芦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79.1万元,利息为97761.35元,共计888761.35元。被告王文林的弟弟王乔林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借款和利息均表示认可的情况下,芦溪县人民法院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尽可能的减少因为诉讼给双方带来的不便和影响。在迅速联系双方并确定调解时间后,在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一致努力下,案件最终以被告王文林自愿于2010年5月20日之前偿还原告芦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利息共计888761.35元,被告王乔林承担连带责任的调解结果成功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