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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被狗咬伤 索讨精神损失费被驳回

作者:陈世国  发布时间:2010-05-07 14:50:22


    芦溪法院网讯 雇员在为雇主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被雇主饲养的狗咬伤,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雇员将雇主告上法庭,要求雇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15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2010年5月7日芦溪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周某赔偿原告曾某医疗费798元;二、驳回原告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周某一直雇佣原告曾某为其搬运木材,2009年12月4日,曾某在搬运木材过程中,被周某饲养的狗咬伤,此狗第二天即不见踪影,因周某否认咬伤曾某的狗是其饲养的,拒绝赔偿曾某医疗费。曾某感到非常气愤,便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周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曾某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咬伤曾某的狗系周某饲养和管理的,且周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损害是因曾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故周某应承担侵权责任。曾某在治疗期间,周某照样给付了劳务费,因此曾某要求误工费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原告曾某被狗咬伤,伤情较轻,医疗费主要为疫苗费用,其主张精神损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编辑: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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