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其他法律文书。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该类案件后,一般直接依据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其他法律文书的内容进行执行。当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时,执行人员对能否适用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予以罚款或拘留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可以对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进行扩大理解,将拒不履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其他法律文书的情形涵括在内;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不能对该项规定扩大理解,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其他法律文书时,不能适用该规定对其予以罚款或拘留。 针对以上争议,笔者建议以裁定的形式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其他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其他法律文书的案件后,应当先对该类法律文书进行形式审查,然后作出裁定,执行该类法律文书的内容,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利于后续执行,避免法律漏洞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