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法院网讯 5月12日,江西省格能电池有限公司总经理张伯东将一面写有“热情服务 秉公执法”的锦旗送到芦溪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手里,一边还说:“感谢芦溪法院秉公执法替我们企业化解纠纷,更感谢法官想我们未想,主动热情地服务企业的生产发展。” 2010年初,原告江西省格能电池有限公司因货款纠纷将被告安徽省石台县振亚电源有限公司告上法院。2010年3月4日,在芦溪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在2010年4月底前全额支付26万元货款,如果在此之前没有付清货款则自愿将货款的金额按30万元计算。调解协议签订后,被告陆续支付了13万元货款,但临近4月底了,尚有13万元没有支付。
眼看付款时限将至,余款仍未付清,而原被告双方也均未与法官联系。本来案件成功调解完毕,主审法官份内的工作就已经完成,法官完全可以等到原告在履行期间届满后,告知其申请剩余款项的强制执行。但考虑企业的切身利益,和本案的特殊情况,主审法官发挥能动性,主动与被告取得了联系。在电话中主审法官向被告详细的讲解不履行法定义务带来的不利后果和相关费用的增加。经过法官的多次劝说,最终被告在2010年4月30日下午将13万元剩余款项汇入芦溪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在确认余款到帐后,法官立即通知原告来领走余款,自此该案件避免了强制执行程序,得以圆满结案。
这一案件只是芦溪法院能动司法、主动服务的一个缩影。自开展“创新创业服务年”活动以来,该院就围绕“能动司法”力抓“主动服务”,培养法官的服务意识、强化各项服务举措。针对执行难的问题,该院强调法官要在审判调解阶段就要想到服务于顺利执行,要善于主动行使释明权,不论当事人是否有疑问需要法官解答,主审法官必须明确告知当事人不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义务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的疑问由案件承办人员负责答疑和释明,提高当事人的服判率和自动履行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