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法院网讯 2008年12月28日,司机黄某驾驶牌号为赣J31747东风悦达起亚轿车入住芦溪广场酒店(内设宾馆),将车停放在酒店的停车场里。次日7时左右,黄某来开车时发现该车被盗。在报警后,遂与酒店发生赔偿纠纷。 黄某的轿车在酒店被盗是事实,但酒店认为这是一件刑事盗窃案,应该由公安机关破案处理,况且他们没有收取停车保管费,不存在承担赔偿责任。
黄某的轿车在2008年2月2日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公司投保,已按约交纳了保险费,该公司受理黄某车辆被盗理赔事宜后,按照规定向黄某理赔了46080元。保险公司虽然对黄某进行了赔偿,但认为只是代位赔偿。保险公司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黄某作为消费者入住酒店宾馆,自入住始其财产就应受到宾馆的保护,一辆轿车在宾馆被盗,足以说明保安失职,芦溪广场酒店是造成投保人黄某损害的第三者。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大地保险公司一纸诉状将芦溪广场酒店告上芦溪法院,要求代位求偿46080元。
经查,芦溪广场酒店是宜春西地亚商务酒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芦溪县城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亦称“西地亚商务酒店,”设住宿宾馆,是芦溪县招商引资的外地落户企业。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没有忙于通知开庭,而是慎重地考虑如何做到既要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好投资环境。该案中,酒店虽未尽到防范义务,但同样是受害者,在受到全球经济危机冲击下,芦溪广场酒店或多或少受到影响,再让其承担过高的赔偿势必雪上加霜,会使其失去再投资的信心。为此,该院承办人先后多次召集双方进行庭外调解,由于各执一词,数次未果,但承办法官并未气馁、恢心,想方设法寻找切入点, 8月11日,不厌其烦的承办人,再次让双方当事人坐在一起,入情入理地做工作,最终46080元赔偿款以被告承担25000元,原告放弃21080元调解结案。双方握手言欢。
事后宜春西地亚方面说:“芦溪法院法官做工作公平、有耐心,给了我们外地企业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我们有信心在这里继续发展下去并进一步做大做强。”
该院在审判实践中,始终坚持着眼大局、服务大局的立足点,以调解促和谐,做到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考虑到了企业在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下的承受能力,切实保障企业能发展,发展好,真正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保民生、保稳定、保增长”的方针。今年以来,该院共调处类似案件12起,保障了涉案企业的正常运转,受到了当地党和政府、企业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