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法院网讯 5月17日,芦溪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芦溪县人民法院的建议下,对一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公司重新作出了的行政处理决定,八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望早日得以实现。 5月5日,农民工朱某某等八人来到芦溪法院,以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身份,申请强制执行芦溪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萍乡市某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芦溪法院受理案件后,通过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前往工商局调查取证,发现该案尽管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但记载的行政相对人的名称与实际不符,遂依法裁定本案不予强制执行。
按照惯例,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被裁定不予强制执行,就算案结了。但该院行政庭法官认为这样虽然案结了,但却事未了——八名农民工的困难处境、案件的不能执行将造成的严重后果以及可能引发新的诉讼等一系列因素,都是法官所担忧的。为此,法官发挥司法能动性,主动与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芦溪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沟通,并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其重新作出正确的行政处理决定。芦溪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司法建议函后,高度重视,立即再次核实行政相对人的名称,并重新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