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法院网讯 张某系三级智力残疾人,在母亲和律师的陪同下来到法院要求与丈夫王某离婚。2010年5月19日,芦溪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张某因幼时患病,智力发育不全,系三级智力残疾人。2004年3月经人介绍与王某相识,同年8月双方登记结婚。因王某家境比较贫寒,张某又不能参加生产劳动,仅能操持简单家务,夫妻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王某有时甚至动手殴打张某,张某便常回娘家向父母诉说表示不愿与王某一起生活。2007年12月张某回娘家后再也不肯回到王某家,逢人便说自己要离婚。在此后的两年多时间内,王某仅看望过张某三次。2010年3月张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王某同意离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关心,互相体谅,以不断增进夫妻感情。原、被告及双方亲属未能正确对待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原、被告分居长达两年多时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张某虽属三级智力残疾人,但在庭审时能准确表达自己的离婚诉求,并陈述相关事实,原告张某的父母明确表示张某离婚后同意其回娘家与父母共同生活,且被告王某亦同意离婚,虽经法院多次调解,原、被告却和好无望,为保护作为残疾人的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