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感谢您光临芦溪县法院网,您是本网第 位访问者。 今天是:
首页 新闻中心 法院简介 审务公开 队伍建设 法学园地 案件快报 荣誉展台 法律法规 裁判文书 专题报道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法官札记

浅析对合犯:拐卖和收买的区别

作者:吕慧芳  发布时间:2010-05-24 17:14:21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近期民意沟通信箱中梳理出的8项网民意见建议进行集中回复。其中网民要求对收买拐卖儿童的买家同样应该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甚至应该按照拐卖犯罪的教唆罪从重处罚的建议,由于突破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司法解释无法解决该问题,建议向立法机关提出。

    网民的意见说明了大家对于拐卖儿童罪和收买拐卖儿童罪之间区别还存在模糊的认识。

    拐卖儿童罪和收买拐卖儿童罪的行为人之间存在相互对向关系,这种存在对合关系的犯罪,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对向犯,也称对合犯。它是刑法学里的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在这类犯罪中,双方的行为是对向的,是互为条件、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缺少对方的行为,犯罪就不能成立,即对合犯中的犯罪的成立必须以对方的对向行为为必要条件。在我国刑法中存在着大量这类罪名,如行贿罪与受贿罪、合同诈骗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出售假币罪与购买假币罪等等。这种存在对向关系的行为人各自构成不同罪名,不属于共同犯罪,应根据刑法分则有关条文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不适用刑法总则规定的关于共同犯罪的条文。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网民的意见已经突破了刑法的相关规定。

    然而各类拐卖儿童犯罪频发,给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安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各级司法机关也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0年4月1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披露:“2009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636件,比2008年上升20.9%;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413人,同比增长11.7%,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1475人,同比增长11.83%。”这些数据说明法院已经加大了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但为何还不出现越打越多的现象呢?这是由于我国的刑事政策对拐卖行为和收买行为在立法上进行了区别对待。为了能够更好的解救被拐卖儿童,对收买人轻刑化处理,规定“行为人如果收买妇女、儿童后,不对其进行控制,不阻碍其回家或主动、积极地为被害人寻找亲属的,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然而从破获的案件来看,大部分行为人都不存在虐待行为,而且在解救过程中也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因此行为人也不会受到刑事追究。这种只打击拐卖人不打击收买人的模式就使拐卖儿童犯罪仍然存在着大量的买方市场,只要有利可图,拐卖人仍然会铤而走险。

    拐卖儿童犯罪侵犯了儿童的人身权,给当事人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而且极易在社会上造成恐慌。因此,一方面要继续严格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实行区别对待,另一方面还需对立法进行修订,加大对收买人的处罚力度,从源头上遏制这类犯罪的发生。

编辑:芦研    

返回顶部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中国法院网 | 江西法院网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02278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10015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