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属三级智力残疾人,母亲出于对女儿深深的“爱”,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替女儿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8月24日芦溪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特殊的离婚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于2003年春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8月11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2007年7月何某经鉴定属三级智力残疾人,监护人系其母亲荣某。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因生活琐事荣某与被告王某及其家人多次发生矛盾,荣某一怒之下以何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何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婚姻受国家法律保护,原告何某属三级智力残疾,不能准确表达自己的离婚意愿,虽有其监护人代为诉讼,但从本案案情来看,荣某代女儿提起诉讼,主要是荣某与被告王某及其家人之间的矛盾。在何某回娘家居住期间,王某与其家属多次前往看望何某和女儿,并要接其母女回家,但荣某未准。诉讼过程中,被告王某一再强调原告是身残且有女儿的母亲,他要对原告和家庭负责,坚决不同意离婚。为保护作为残疾人的原告何某的合法权益及其女儿更好地健康成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