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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作者:赵俊、李超  发布时间:2010-07-08 08:33:22


    2008年在日本茨城县潮来市工作的中国籍实习生蒋晓东因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其家属认为蒋死于劳动时间过长,当时向该县鹿岛市的鹿岛劳动基准监督署申请要求按工伤事故处理。经过两年的努力,在2010年7月2日,日本茨城县鹿屿劳动基准监督署认定其死因为违法长时间劳动造成的“过劳死”,属于劳动灾害,认定为工伤。

    在我国一般认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疾病造成死亡的不属于工伤范围,突发疾病死亡也不属于工伤。但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不难发现,我国的法律认可在一定条件下过劳死属于工伤范围。职工死亡在工作岗位上很有可能与本人工作劳累、精神紧张有着种种的必然联系。在处理死亡事件的过程中往往要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更需要合情合理化解矛盾。从该条例可以发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以死亡或48小时内死亡为条件的,其取消了把丧失劳动能力作为工伤条件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比劳动部原来的规定有了进步,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也兼顾了企业的利益,强调了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死亡和在一定的时间内死亡的内容,有了较强的操作性,在职工与企业之间寻找到了合适的平衡点。                             

编辑: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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