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2日,南昌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作出决定,鼓励市民拍摄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所拍图片凡是被选用并在省市级电视、报纸、网络上播出或刊登的,将给予拍摄者每张30元的奖励。2010年7月8日,南昌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在当地媒体上曝光了一批由市民拍摄的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图片。此行为一出引发了广大网民的热评。网上评论成一边倒的态势,对有奖拍摄的行为表示坚定支持和认可。 笔者认为,纠正行人违章行为固然重要,但向社会公众披露照片却不可取。首先,违章人员理应对自己的违章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承担责任的方式是由相关法律明文规定的,规定当中并不包括将违法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布。其次,违章人员拥有自己的人身权、隐私权,违章行为的出现并不能剥夺以上权利的行使。第三,在相关照片的选用时,由于交通安全委员会并不是专业的鉴定部门,很难发现照片是否有被特殊手段处理过。第四,采用“曝光”的方式能否从根本上解决行人违法行为?笔者认为,交通违章情况的出现很大程度是由于交通不便和行人自身安全意识所造成。正确的引导加上合理、合法的宣传,科学的设置人行道、天桥,才是真正做好交通安全工作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