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严肃的庭审现场常常会出现一个这样的怪现象,一边是法官整齐划一的着装,一边是律师千奇百怪的衣着。在笔者审理的案件中,穿着短裤、拖着拖鞋来开庭的代理人屡见不鲜。审判庭本应是一个严肃、庄重的场所,面对这些“不拘小节”的代理人,法官是否有义务、有权利去纠正他们的不当之处?笔者反复翻阅了相关资料后发现,法律、法规并未赋予法官该项权力。律师是否规范着装,《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各级律师协会对律师出庭服装的使用实行监督检查,这样的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自己监督自己? 早在2003年1月1日就开始实施的《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穿着律师出庭服装。律师出庭服装由律师袍和领巾组成。律师出庭统一着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穿着:内着浅色衬衣,佩带领巾,外着律师袍,律师袍上佩带律师徽章。下着深色西装裤、深色皮鞋,女律师可着深色西装套裙。并附有相应的标准着装照片。
为何在2003年就已经实施的规定至今如一纸空文呢?原因很简单,缺乏监督。笔者认为,为严肃法庭纪律、树立法律权威,维护司法形象,在监督律师是否规范着装时应当赋予法官一定的权力,对未按规定着装的律师法官,有权对其进行训诫、责令改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