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法院网讯 今年以来,芦溪县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和该院的人民陪审员工作相关规定,推行委托人民陪审员调解纠纷的工作试点,效果良好。 2010年4月底,钟某(女)的两个儿子到该院法庭反映钟某的丈夫刘某不负责妻子的生活费用,致使疾病缠身的钟某生活困难,而两个儿子又无力负担,同时,当地人也在背地里指着钟某的两个儿子脊梁骨骂他们没有出息,连自己的老娘被人抛弃都没有办法。法庭在作了进一步的调查后,查明钟、刘二人于1994年6月再婚,刘某系某镇的退休老干部,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法庭干警为更好的解决问题,使得他们的家庭更加和谐,同时也考虑到刘某老干部的身份,并没有立刻下达传票定期开庭,而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和该院的人民陪审员工作相关规定,在征得了双方同意后,创造性的提出委托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人民陪审员曾子友负责调解此案。
曾子友陪审员对此案高度负责,先后七次上门做刘某的工作,以情入理,融情于法,以理释法,耐心地做刘某的工作。最后刘某被曾子友陪审员的工作态度和精神所感动,同时也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同意对原告钟某的生活费、医疗费等负担5000元,同时还为钟某置办棺木一具,并将所答应的5000元钱于6月16日一次性全部付清。至此,在当地闹得沸沸扬扬的一件麻烦事得到了妥善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