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和陈某、李某共同注册一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50万元。其中我和李某各出资50万元,陈某提供店面一间作价50万元入股,做为公司营业场所。营业后发现陈某提供的店面地处偏僻,实际价值远远不值50万元,且陈某一直不配合将店面过户到公司名下。我和李某可否起诉要求陈某将店面过户到公司名下并补足出资? 答: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综上可以看出,你和李某有权起诉陈某,并要求陈某将店面过户至公司名下。如果通过评估该店面确实不值50万元,也可以要求陈某通过其他方式补足50万元的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