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中提到新的一种结案方式,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为结案方式的一种进行运用,使法院在进行积案清理时,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充任利用执行资源执行可供执行但有难度的案件,也使法院工作不再为积案所累。 在清理积案结束后,为了使以后不再出现如此多的积案,也为了充分调动申请人的举证义务,使有限的执行资源得到最大的回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为结案方式的一种也应该继续使用。
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却因为法条的运用存在不合理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运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的规定,即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终结,即对此案不再执行。但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终结,而是对案件执行的这一阶段不再执行,等申请人申请后,再进入下一执行阶段的执行。所以一般配合运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但此通知仅仅是针对积案而言,在新收案件中运用就不属于规范清理执行积案的要求。
建议最高法院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为法院执行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