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盘、汽车、手机、饮料、皮包、服装、药品、食品,几乎各类商家都在找明星进行代言。但接踵而至的是一波波的代言风波。从唐国强、谢晓东代言北京新兴医院,文清代言“眼保姆”医疗器械,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减肥茶,再到现在成龙、王菲代言的霸王洗发水。商家、明星一次次默契的演出被揭穿。 为何一向重视自身形象的明星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呢?原因很简单,利益、金钱。明星代言给商家带来可观利润的同时,明星也将得到一笔不菲的收入。虚假广告就此乘机而入,消费者权益却被摆在一边。
虽然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真正拿起法律武器起诉厂家、明星的消费者能有几人?消费者面对几十元、几百元、上千元的损失时,往往会很现实地考虑维权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而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心态,使得类似的法条很到达到制约违规广告的作用。
当民法不能很好调整社会关系时,行政法规此时更应该发挥指导、监督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的《广告法》中的相关规定,与现实相比存在一定的滞后。《广告法》中虽然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虚假设计、制作、发布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措施,但却没有规定对广告代言人的行政处罚措施。在很多案例中可以发现,很多消费者往往是受到广告的诱导和出于对明星的信任,才做出了对消费品的选择,广告代言人承担民事、行政责任理所当然。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广告法》进行完善,加大行政监管、处罚的范围,加入对参与制作虚假广告的广告代言人的行政处罚,促使广告代言人做到谨慎代言、负责代言,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