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法院网讯 被告人李洪飘在八年前因打牌与他人发生口角,持酒瓶致人重伤后,在外潜逃八年。2009年9月7日,芦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洪飘有期徒刑三年。 2001年11月8日晚,被告人李洪飘与陈宗钧、陈宗海等人来到同村童义军家玩扑克牌。21时30分许,陈宗均欠下李洪飘14元赌资不付,双方为此发生口角,被告人李洪飘气愤之下随手抄起“炕基”(大厅中靠墙的木柜)上的一只空酒瓶砸向陈宗钧头部,陈宗钧当场被打得满面是血,昏倒在地。后双方父母到场,将陈宗钧送往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陈宗钧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被害人陈宗钧在医院救治期间,李洪飘之父李修耀支付了医药费5040元,陈宗钧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李洪飘的亲属与陈宗钧对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李洪飘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18000元。协议签订之日,李洪飘的亲属已支付12000元,余款6000元由李洪飘出具欠条暂欠。陈宗钧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请求对李洪飘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洪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陈宗钧对事件的引起有一定的责任,可相应减轻李洪飘的责任;李洪飘归案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父母在陈宗钧受伤后积极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并就民事赔偿部分与陈宗钧达成协议,且获得了对方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