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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几例离婚案看中年妇女外出打工的五大弊端

作者:易新华  发布时间:2010-08-20 08:49:49


    在基层法庭办案,笔者接触了大量的离婚案件。在这些离婚案中,笔者发现绝大多数是女性提出离婚,而中年妇女居多,其中又以婚外情引起为主。

    以近三年经办的几宗年满40岁的妇女离婚案为例。刘某诉林某离婚案,刘26多岁时只身去广州做家政,前3年每年回家一次,尔后11年一直不回家。家中两个儿子,均初中没读完便辍学,大儿子染上吸毒,多次进戒毒所。丈夫2008年患病,失去劳力,靠农村低保维持生活。2008年8月,刘某提出离婚,林某反映刘某在广州已和一男人同居,并生了一小孩。承办人让刘某告知真实住址,刘以“个人稳私”为借口,拒不告诉。如果在外没有问题,怕什么呢?

    彭某诉黄某离婚案,彭某外出打工22年不回家,一双儿女初中毕业也先后去打工,剩下黄某一人,百无聊懒,孤独寂寞,挣了几块钱要么坐在牌桌上,要么去“一夜情”,连几亩责任田都懒得耕种。有人劝他要振作,这样才能留住老婆的心,他说:“她22年不回家不与我过夫妻生活,她在外就干净?”今年上半年彭某要求离婚,在诉前调解中,黄某很爽快,说:“给我5万元,同意离”。由于女方只同意给2万元,结果调解未成,女方准备正式起诉。

    贺某有个完整的家庭,三个孩子,丈夫彭某在附近上班,只是房子是老屋。看到人家建新房,而立之年的贺某坚持外出打工。一打几年,虽然每年回家一、二次,但后几年每次回家总是与丈夫吵架。其中一年放暑假时,彭某带两个小孩去深圳看望贺某,贺某却不与彭某同居。经彭某跟踪观察,贺某另有男人,于是矛盾增加,贺某干脆不回家,并提出离婚,任凭儿女苦苦相劝挽留,无剂于事。法庭判决不准离婚,时隔不到一年,贺某再次起诉……。

    类似这样的中年妇女(即35—50岁)提出离婚的案件,占笔者所接触离婚案件的70%。市场经济,外出打工无可非议。但许多家庭一旦走上打工之路,婚姻就面临解体是值得引起重视。纵观中年妇女打工,笔者认为存在五大弊端。

    一是使家庭失去了主心骨。俗话说:“男人无妻家无主,女人无夫身无主”、“妇人家妇人家,没有妇人就无家”。一个妻子长年累月在外,一日三餐无调停,家中细话无人收拾,来了客人无招待,卫生无人搞,丈夫在家既当爸又当妈,久而久之厌烦不说,还会产生矛盾纠纷。

    二是孩子的抚养存在缺失。“世上只有妈妈好,无妈的孩子像棵草”,“宁要讨米的娘,不要当官的爸”,体现的是母亲在孩子心中的地位。一些中年妇女面对一个或三个小孩不顾,远离家乡,而丈夫又要干活,孩子的衣食往行照顾不周,有的夫妻都外出,孩子由公公婆婆带管,造成逃学的、学坏的比比皆是,极端的甚至还走上吸毒或犯罪之路。

    三是造成亲情关系的疏远。中年妇女上有双方长辈、父母,下有小孩晚辈,人的亲疏关系靠走往沟通,靠抚慰关心。一年四季不在家,甚至十几年不回家,不但与丈夫形同陌路,小孩对母亲的印象也模糊,其他亲属、邻里更是生疏。尽管你赚了几块钱,却违背了“仁义值千金”的古训。

    四是容易受社会不良诱惑。由于中年妇女多数眼中只望钱,且又缺少技能。社会上良莠不齐,陷阱遍布,许多妇女为了弄到钱,抛弃道德底线,出卖色相、卖淫、当情人、做二奶。一旦“天机”泄露,使自己形象受损,丈夫受嘲笑,儿女难抬头。对家庭的稳定也埋下隐患。

    五是容易使夫妻感情恶化走上离婚之路。夫妻长期分离,没有夫妻生活,给双方造成性压抑。一旦有适当的对象,一方或双方便会“越雷池”。久而久之,双方越走越远,分道扬尘便成为定局。

    外出打工是好事,但中年妇女长期外出,夫妻须谨慎。

编辑: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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