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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公执法 文明办案

——芦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世国简介

作者:芦溪县人民法院 朱玲  发布时间:2009-09-07 15:05:47





    陈世国,男,中共党员,汉族,39岁。现任芦溪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陈世国同志于1991年参加工作,成为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于1994年参加全省法检系统招干考试,以原萍乡市芦溪区第一名的优异成绩于1994年9月正式调入芦溪县人民法院工作,先后担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职务。在法院工作近十五年来,他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秉公执法,文明办案,以满腔热情为当事人排忧解难,赢得了群众的赞誉。曾多次市、县两级法院先进个人、优秀合议庭成员、县优秀共产党员、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2006年8月荣立三等功,2006、2008年度荣获“全省优秀法官”称号,其所撰写的法律文书被评为2007、2008年全市法院“十佳”法律文书。

    作为一名长期在民事审判一线工作的优秀法官,陈世国针对民事审判的特点,本着化解一方矛盾,维护一方稳定、严肃执法的原则,充分发挥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从规范诉讼与调解的方式方法入手,不断强化民事调解功能,努力把大量的矛盾和纠纷解决在双方当事人都比较满意的状态。做到调解过程公开、证据事实公开、法理情理公开。民事案件大都具有繁、杂、缠等特点,稍有不慎则有可能导致新的矛盾和纠纷,甚至出现民转刑现象。因此,他非常注重探索民商案件的调解机制及途径。要求调解应在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知情的基础上进行,在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基础上进行,确立了“多调少判,以调保稳”的工作思路,在开展调解的主动性上下功夫,形成贯穿于庭前、庭上、庭后全过程的调解工作机制。对较为简单的案件坚持着重调解原则和庭前调解制度,争取以调解方式结案;对涉及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土地承包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坚持调解前置原则,非经调解不得轻易判决;对调解无望,非判不可的案件,在判决的同时辨析法理,尽力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使当事人服判息诉,避免“案结事不了”和当事人无休止的到处告状现象。

    如文美顺、刘竹香诉芦溪县人民法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此案案情复杂,诉讼标的大,缺乏相关认定证据,双方争议大,法官陷入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与缺乏证据进行认定的两难。陈世国在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无效后,又多次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背靠背的调解,最终使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再如,刘瑞招与兰光华分别诉江西盛豪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一直纠缠不清,争议时间长,向芦溪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原告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矛盾不断升级。这两个案件牵涉面广,社会影响较大,陈世国不厌其烦通过多种途径做被告的思想工作,同时也积极与本案的原告进行沟通,平息双方的矛盾。最终使双方当事人各退一步,使受损害权益得到了及时的保护,也有利于双方以后工作的开展。这些案件的审结不仅当事人满意,也使社会效益、诉讼效益达到了高度统一。2008年陈世国承办的案件,调解、撤诉率达到86%,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陈世国在法院多个庭室工作过,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他都能兢兢业业,十年来他所承办的案件经检查无一出现差错。一贯以来,他淡泊名利,不计个人得失,他始终坚信法官这一职业的神圣性,是不能用金钱、名利来衡量的,更不可让金钱、名利来玷污的。他心中始终都有一杆公平的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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