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法院网讯 2010年8月23日,芦溪县法院对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邹某高空抛物伤人案进行宣判,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一审法院查明,2008年11月18日晚上9时许,原告刘某从同事家吃饭回家,经过被告邹某、杨某家楼房下,被杨某扔下的物品砸中头部,倒地昏迷,后又被杨某继续扔下的物品砸伤腹部,半小时后才被人发现,急送芦溪县人民医院抢救,后转至湘雅萍矿合作医院和长沙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治疗。刘某伤愈出院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成,原告便诉至芦溪县人民法院,请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29万余元。
同时查明,2008年11月18日傍晚,被告女儿发生吵闹,杨某对此比较烦躁,说要将女儿扔出楼外。晚饭后,杨某带女儿下楼去了麻将馆。后邹某也下楼,到麻将馆将女儿带回家,邹某怕杨某晚上回来将女儿扔出楼外,未通知杨某,私自带着女儿搭车去了萍乡。杨某回家后,不见女儿,又与邹某电话联系不上,大发脾气,将家里的一些物品往楼外扔,正好击中楼下行走的刘某。2008年12月3日,萍乡市精神病医院对杨某诊断为精神欠佳,建议继续住院治疗。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杨某以不见女儿,又与其夫邹某电话联系不上为由,大发脾气,往楼外扔物品,砸伤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邹某明知杨某精神有问题,私自将女儿带走,又不与杨某进行联系,对事故的引起,负有一定过错,也应与杨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