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法院网讯 8月28日,芦溪县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若干规定(试行)》),对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做法作了硬性规定。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集体决策机构,《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早有明确规定,但由于规定较笼统,该制度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力的正常行使,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经过该院与检察院的商讨并迅速达成共识,形成了《若干规定》并得以出台。
据悉,该《若干规定》适用于刑事案件,明确了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必须通知检察长列席的五类案件,分别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根据检察建议再审的案件;合议庭提出无罪判决意见的案件;合议庭评议意见存在重大分歧,或合议庭意见与公诉意见存在重大分歧,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可能判决无罪或改变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并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检察长列席的其它案件。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有权代表检察院对案件的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量刑建议发表意见,供审委会参考,有权对审委会的工作程序和其它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并视具体情形当场或事后提出监督意见。
《若干规定》还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具体程序作出了规定。
该项制度的建立将进一步完善审判监督制度,拓展法律监督职能,使得人民检察院可以有效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确保法律得以正确实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提高案件审理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