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法院网讯 徐某与易某是邻居又是在同一工厂做工的同事,只因各自的“女人”相互辱骂,作为“男人”便替“女人”出头要讨个说法,进而大打出手。在多方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易某赔偿医疗等费用6000余元,易某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徐某夫妇赔偿医疗等费用2000余元。9月2日,芦溪县人民法院分别就该两案作出判决:易某赔偿徐某医疗等费用2299.5元,徐某赔偿易某医疗等费用178.4元。分别驳回徐某与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9年5月4日晚7时左右,易某因其妻与徐某之妻曾某发生口角而前往徐某家中,并与徐某产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相互致伤。徐某为此住院治疗17天。经萍乡芦溪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甲级,易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丙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徐某与易某既是邻居,又是同事,本应和睦相处,却因双方妻子间的口角发生争执,并造成伤情和损失,影响邻里关系,双方均有过错。易某年轻气盛,过错较大,应负纠纷的主要责任,易某无证据证明徐某之妻曾某有致伤行为,应驳回易某对曾某的诉讼请求。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易某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徐某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遂分别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