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法院网讯 “噼里啪啦砰…噼里啪啦砰…” 2010年9月9日下午刚一上班,芦溪法院的大门口就传来了一阵熟悉的鞭炮声,一个二十出头的女孩拿着一面写着“公正执法 勤政为民”的锦旗向该院法官走来,紧握着法官的手连声感谢。
这个女孩叫小谢,是该院承办的一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的原告人之一。2008年10月24日被告曾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另一被告钟某驾驶的小车相撞,造成正搭乘在曾某摩托车上的小谢之父谢荣琪受伤的严重后果。经交警认定,被告曾某负主要责任,被告钟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 谢荣琪先后被送往芦溪县人民医院和萍乡市湘雅医院住院治疗共计286天,经医院出院诊断为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肺部感染和外伤性癫痫。2009年8月3日从萍乡市湘雅医院出院后,先后委托萍乡市司法鉴定中心和宜春赣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和谢荣琪的精神障碍及智力障碍。2009年8月3日经宜春赣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谢荣琪患有:1、脑外伤所致中度精神障碍;2、脑外伤所致中度智力障碍。2009年9月1日经萍乡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荣琪伤残等级为一项五级,一项十级,赔偿指数为65%。从萍乡市湘雅医院出院后,谢荣琪在家中休养,2009年9月14日,谢荣琪在其家中去逝。
因赔偿事宜协商解决不成,小谢三姐妹作为原告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曾某、钟某、第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简称安邦公司)和第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赔偿损失。该院法官在立案后,根据原告的申请和面临的实际情况,裁定先予以执行70000元,解决了小谢她们的燃眉之急。在庭审中,由于谢荣琪在其家中死亡后并未作死亡原因的技术鉴定,被告辩称事故并未致谢荣琪死亡,故不同意计算死亡赔偿金。承办法官经过认真仔细的审查后,认为颅脑是人体最重要的部位之一,一旦遭受严重损伤则可能危及受伤者的性命,而此次事故给谢荣琪造成的损伤给其生活带来极大的困难和危及生命的隐患,从死者谢荣琪受伤时受损的部位、受损程度以及死亡时间推断,其死亡与此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死亡赔偿金的主张予以支持,并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292676.64元,由第三人安邦公司赔付18.9万多元。
判决后,第三人安邦公司提起上诉,日前,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现由该保险公司赔付的18.9万多元已经到位。
在审判工作当中,该院始终坚持公正司法,勤政为民,用法律武器维护了一批又一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老百姓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