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法院网讯 9月14日,芦溪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建萍一行到芦溪县人民法院,对该院落实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并与该院院长林圣国、副院长贺金城及部分法官进行座谈。 该院院长林圣国首先向调研组汇报了该院在落实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所开展的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夯实干警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的思想基础。通过强化干警对《决议》的学习教育,强化干警的宪法和法律意识,使干警充分认识到法院主动自觉地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对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作用。
二是加强法检互动协调、落实监督实践。该院通过与检察院定期联系、座谈交流等形式,共同探讨法律监督的完善之策。对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提供便利,积极协助办理借阅卷宗、查阅或复印有关材料,认真对待、虚心接受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让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流于形式,发挥实效。
三是总结创新经验、细化检察列席审委会制度操作规程。2009年8月该院与芦溪县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若干规定(试行)》,创新了检察机关对审判监督工作的具体形式,并且开展了几次颇有成效的实践。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实施意见》,该院对照《意见》,总结创新经验,进一步细化了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的操作规程,如会议的召集、通知流程、双方具体联络机构等。
四是积极推动在庭审过程中纳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程序,法院保障量刑程序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的相对独立性,同时要求刑事判决书应对量刑建议是否采纳予以说明,并阐述量刑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自量刑规范化工作开展以来,该院已经采纳了芦溪县检察院在5起刑事案件中提出的量刑意见。
听取汇报后,刘建萍充分肯定了芦溪县法院对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高度认识、全面落实,在工作中有计划、有实践、有创新。他认为,正是这种对来自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以及对包括人大在内其他监督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其他方式监督的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确保了芦溪县法院连续多年未出现违法违纪现象。
刘建萍和调研组其他成员还详细询问了检查机关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监督方式、监督流程等具体工作内容。在了解到目前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主要集中于刑事审判工作的现状后,刘建萍建议法检两院可以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努力打开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以及执行工作的法律监督工作新局面。林圣国表示将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精神,与芦溪县检察院进行协商,联合出台有关制度,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及执行等诉讼活动中的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