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0日,垄断4S店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收取高额利息并向4S店支付返利的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因商业贿赂收到杭州市工商局江干分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根据目前工商部门的调查显示,从2008年8月开始,杭州金丰丰田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浙江广丰通田汽车有限公司及杭州东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等丰田品牌汽车经销商的汽车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优先向丰田金融推荐汽车贷款业务,而丰田金融则向上述三家经销商以“手续费”或“服务费”等名义给付财物,从而获得消费贷款业务。 据媒体报道,丰田金融的汽车消费一年贷款利息高达10-13%,而四大国有银行的同类贷款利息不到7%。按一年贷款10万元计算,消费者向四大国有银行贷款仅需支付7000元左右的利息,而从丰田金融贷款则需支付10000元至13000元利息。丰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则将利息差额,作为好处费返还给4S店。令人生疑的是,丰田汽车贷款利息最低的也比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高出43%,消费者为什么会上这种明明白白的当?原因很简单---垄断。只有丰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能办理该品牌车辆的贷款按揭。所以,消费者如果要贷款买车只能乖乖的被其宰上一刀,并且消费者在购车后,还要考虑到日后车辆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当4S店与销售商串通到一起时,消费者往往只能忍气吞声。
笔者认为,对于这种串通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当严厉打击,坚决制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商业贿赂除了没收违法所得以外,最高处以1-20万元的罚款。笔者认为,对于这种高回报、低风险的违法行为,20万元的罚款上限不能足以抑制违法行为,对于违法处罚的上限应当明确、合理且足以震慑违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