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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钱绑架表妹 未得逞还获刑

作者:文招 昌伟  发布时间:2009-09-10 09:09:29


    芦溪法院网讯  被告人肖维林因欠了其姑妈的债务,竟萌生了绑架姑妈女儿的主意。2009年9月8日芦溪县人民法院以绑架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肖维林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肖维林因欠了其姑妈及他人的债务,便准备通过绑架其姑妈的女儿屈某向其索要5万元。2009年6月19日上午11时许,肖维林打电话找到张毅航,谎称有个小女孩的家人与其姑父的侄子打了架,小女孩的家人要去法院告,现在要将小女孩绑架,逼迫其家人去将案子撤掉。张毅航通过电话联系到王文涛和刘自峰,后又找到杜正武(四人均未满十六周岁),五人商量好由肖维林去租车,一起到上埠中心小学门口等候在此上学的屈某。12时16分许,肖维林向敖洪文租得一辆车牌为赣J6A222的黑色比亚迪轿车后,张毅航和王文涛到上埠汽车坪附近的状元坊文具店买了两张“百年好合”的贴车牌用的贴纸,而后肖维林与张毅航、刘自峰、王文涛、杜正武将车停在华通宾馆斜对面的巷子里,五人用贴纸将该车车牌遮住。12时50分许,肖维林将车停在上埠中心小学斜对面的路口,五人在车上等候。当屈某出现的时候,由肖维林指认屈某,杜正武戴上肖维林事先准备好的太阳帽和太阳镜,下车抓住屈某并捂住其嘴强行将其往车上抱。屈某被抱上车后,双腿仍露在车外,其经过挣扎从慢速行驶的车上逃脱。肖维林见有人发现,即驾车带着杜正武等人从现场往南坑方向逃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维林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绑架他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减轻处罚;肖维林归案后自愿认罪,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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