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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打伤可否向加害人父母索赔?

作者:赵俊  发布时间:2010-09-25 16:10:19


    问:

    法官,您好!我是一名普通的农民,今年7月14日由于一些家庭琐事和邻居产生矛盾。在争吵当中邻居王某的儿子用扁担、板凳将我打倒在地,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乙级。现其儿子已被刑事拘留。但到目前为止我的医药费等也均由我自己垫付。这两天我的家人要求王某支付部分医药费。王某说人都已经被抓了,要钱你找我儿子要去,打人的不是我。现在,我们家确实无法再垫付医药费了。请问,我能否要求王某支付医药费?

                                                      芦溪县路行村 黎某

    答: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你的邻居王某的儿子是未成年人的话,你可以以王某为被告提起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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