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感谢您光临芦溪县法院网,您是本网第 位访问者。 今天是:
首页 新闻中心 法院简介 审务公开 队伍建设 法学园地 案件快报 荣誉展台 法律法规 裁判文书 专题报道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法官札记

弃婴,社会的痛楚

作者:赵俊  发布时间:2010-09-25 16:11:09


    当看到《广西福利院3年收养登记弃婴超过1.3万》的报道后,笔者感慨万千。为何父母能如此的狠心?为何会出现这么多的弃婴?当弃婴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时,我们的法律是否给予弃婴这个弱势群体足够的重视和保障,是笔者所考虑的问题。

    从遗弃婴儿的成因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首先,重男轻女封建思想的作祟。由于重男轻女,弃婴家庭在面临经济压力时,首先选择的是丢弃女婴。其次,贫困经济压力所致。父母因为家境贫穷无法供养而抛弃婴儿。再次,父母责任感的缺失,在所有被父母遗弃的儿童中,残疾儿童所占比例较大。这种类型既不属于贫困,也不是重男轻女,而是因为孩子残疾,扶养他们精力、财力耗费巨大且结果无法预测,而后狠心将残疾的婴儿抛弃。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具有抚养的实际能力而拒绝抚养,将婴儿遗弃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构成遗弃罪。此外,法律还规定,如果将婴儿遗弃于没有行人或人迹罕至的地方,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则不仅仅是不愿意履行抚养义务,而且是希望或者放任婴儿死亡,其行为严重侵犯甚至剥夺了弃婴的生存权,涉嫌故意杀人罪。但事实上,只有极少部分遗弃婴儿者遭到法律的严惩。笔者认为,解决问题的最终不在于对遗弃者的惩罚上。对遗弃者的惩罚已属于事后行为且对遗弃者的处罚对弃婴并没有任何的好处,对于这个家庭而言甚至是雪上加霜。一旦发现弃婴该如何救助、保障才是关键。惩罚仅仅只是一种手段,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机制、救护机制才能让弃婴获得真正的重生。

编辑:芦研    

返回顶部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中国法院网 | 江西法院网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02278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10015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