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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摩托车交强险投保率低导致交通事故赔偿难应予重视

作者:宁建明 昌伟  发布时间:2010-09-27 11:11:1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是以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但在农村地区,却存在摩托车交强险投保率偏低引起交通事故赔偿难的情况。

    近三年,芦溪县法院共审理因农业乡镇居民驾驶摩托车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1件,其中肇事者投保了交强险而使受害人获得保险理赔的8件,占38%,未投保交强险而全部赔偿到位的仅有5件。由此可见,一旦受害人不能获得保险理赔,仅靠肇事者的赔偿,其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造成农业乡镇居民摩托车交强险投保率低的原因有四:

    一、监管力量有限。法律规定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不能上路,但交警部门由于警力原因,在农业乡镇监管力量有限,一些未投保交强险、无牌甚至需报废的摩托车依然在上路行驶。

    二、部分车主购买摩托车后不办理落户手续,不按时参加年检,或者在摩托车转让时,转让双方不办理车辆变更登记和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造成交强险无法投保。

    三、车主投保意识淡薄。一些车主认为交强险保费偏高、保额偏低且其驾驶技术不易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可有可无。

    四、摩托车事故率高,造成的伤害损失也较大,而交强险利润较低,一些保险公司存在拖延承保或拒保的情形。

    为加强交通安全,降低事故率,充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必须采取措施,积极应对。一方面交管部门应加强对农业乡镇摩托车的监管,对不投保交强险的摩托车进行相应的处罚,使其不能上路行驶,同时加强在农业乡镇交通法规的宣传,使摩托车主了解交强险的重要性,自觉主动投保。另一方面保险机构应转变观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符合交强险投保条件的摩托车应予承保,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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