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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公司“安元鼎”的违法行为

作者:赵俊  发布时间:2010-09-30 08:48:12


    2010年9月25日,“安元鼎”保安公司被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拘禁和非法经营”两项罪名立案侦查。“安元鼎”董事长张军以及总经理张杰被刑事拘留。这样的消息对于上访被非法拘禁者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就是这样一家以关押、押送到北京上访的民众为主业的公司。在短时间内发展迅猛并在北京设立多处“黑监狱”。其向地方政府收取佣金,以限制上访者自由并押送返乡,甚至以暴力手段向上访者施暴,其行为令人发指。新华社《瞭望》新闻周刊曾发文狠批“黑监狱”。文章中披露相关省市在京设立临时劝返场所73处,其中地(市)级设立的分流场所57处,占78%。46处为非经营性场所,例如农民的出租屋等;27处为经营的宾馆、旅店、招待所。

    “安元鼎”以关押、押送到北京上访的民众为创收手段。但其可知其行为已触犯了多部法律、法规甚至是宪法。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则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可以看出,“安元鼎”的所作所为显然违背了我国的根本大法。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保安员不得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以及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不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从以上法条我们不难发现,“安元鼎”的行为不但违法而且违宪。

    随着,“安元鼎”保安公司被立案调查,主要涉案人员被刑事拘留,该案件也许就此告一段落。但我们可曾想过,保安公司的经营目的无非是为了赚钱,真正遣返上访者的幕后黑手是谁?笔者认为,真正做到疏通民意、权为民所用、利为民牟才是减少上访的上策。

编辑: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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