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代理,通俗的理解就是打赢官司支付律师代理费,否则就不需要支付代理费。风险代理只是当事人与其委托代理人之间对代理费如何支付的一种协议,合法的风险代理应受到支持和保护。但违规的风险代理不仅有一般风险代理的弊端,而且严重损害当事人的人力、财力,浪费司法资源和违背社会道德。 首先,因为是风险代理,代理人就有拿不到代理费的风险,如果一审输了,其肯定怂恿当事人进行上诉,使案件进入二审。使本不该进入二审的案件进入二审,这既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是对当事人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特别是违规风险代理,其代理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即使一审胜诉,如果达不到其预想的数额,其为了追求更高的风险代理费用,轻则使案件进入二审,严重的会怂恿当事人上诉,扰乱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其次由于委托人缺乏对诉讼风险的理解能力,代理人比委托人更有经验,代理人可以利用其对风险和费用的专业评估能力夸大风险系数,欺瞒委托人。特别是法律法规规定不能风险代理的案件,如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案件。其为了获得高额代理费,欺骗委托人,违规进行风险代理,严重危害委托人的利益,有违作为一个代理人应有的诚信,违背了其职业道德,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目前我国对于风险代理仅见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司法部于2006年4月13日联合发布律师收费管理办法,该办法在第11条规定了四种不能风险代理的情形,但对违反此规定该如何处理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因此建议对违规进行风险代理的代理人(包括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由人民法院取消其代理该案件的代理资格,并书面向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