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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邮寄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张传增  发布时间:2010-10-12 16:26:17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流动性越来越大,越来越频繁,导致法院很多情况下无法将法律文书直接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成为最便捷和经济的送达方式。法院为了更为快速精准的将诉讼文书送达当事人,一般选择邮政的法院特快专递(EMS)来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关于开办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的通知》中也明确法院快递回执,投递局按特快专递公事(挂号信)方式将回执寄收寄局,上门揽收邮件由揽收人员将回执送交寄件人。但在实践中,因邮政投递局或投递人员对有关规定的漠视或忽视,普遍存在回执难以返回到寄件法院的问题。如果没有回执,即使当事人已经收到了诉讼文书,如何确定送达的时间呢?虽然可以从邮政集团的网站上查询到邮件的收件人和收到日期并打印出来,但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并证明已经送达呢?

    根据实践中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

    1、由上级法院向邮政机构沟通,要求邮政机关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来完善服务,妥善完成法院特快专递业务,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2、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具司法解释,在不能及时或者无法收到邮政机构退回法院特快专递送达回执的情况下,可以在邮政网站上查询并打印邮件收寄的相关信息来证明当事人是否收到诉讼文书。

编辑: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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