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说明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对申请重新鉴定的费用规定不明确,很多法院将被告人是否能预交鉴定费用作为重新鉴定的条件,这样一方面不利于保护无法预交鉴定费用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则是申请重新鉴定的随意性,导致重新鉴定权的滥用。 所以,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修改刑事诉讼法,将2001年制定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规定重新鉴定条件的相关内容纳入刑事诉讼法,被告人及辩护人应对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负举证责任,并以书面形式提出。二是法院应严格掌握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法院应决定重新进行鉴定。三是法院一旦决定重新鉴定,不应收取费用,而应由同级财政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