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刑事判决生效后需要对冻结在案的财物进行处理,由于司法解释未作出统一规定,法院在依法扣划侦查机关在银行所冻结的被告人赃款时,部分银行以内部规定为由要求办理冻结的侦查机关应先予解除冻结。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首先,在同一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冻结被告人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其冻结措施的效力并不是针对法院,而是保全被告人的财产,限制处分权,使被告人及其亲属无法转移、隐匿财产,故侦查机关冻结措施并未使法院丧失对该款项的处分权。其次,这种做法给法院的涉案财物处理带来了困难,浪费了司法资源。如果要求侦查机关先行解除冻结,可能就给被告人及其亲属利用解冻之后的时间差,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
所以,笔者认为,在同一刑事案件中,法院有权依照生效的判决直接采取扣划措施将被告人赃款收缴国库。故扣划侦查机关冻结的被告人的赃款时,不需要原侦查机关先予解除冻结,而由金融机构直接协助法院依法扣划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