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官,您好!我丈夫今年在一场车祸中不幸去世。生前他和朋友陈某开立了一家房地产公司,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丈夫去世后,我本想和陈某协商如何处理丈夫股份问题,但他一直避而不见。现在我们对公司的运营状况一无所知,也很担心丈夫的股份会不会被陈某吞并。请问,我能否继承我丈夫的股份,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代丈夫管理公司? 芦溪县芦溪镇 柳某
答:首先,对你的遭遇表示同情。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你将可以继承你丈夫的股东资格,成为公司的股东。成为公司的股东后自然有权管理自己的公司,不存在代位管理之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