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子女受到侵权行为的侵害而造成严重伤残或死亡,其父母年龄较大,但尚未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且不属于丧失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形不属于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范畴,而无法获得生活费赔偿有可能造成该类群体的生活困难。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而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故有劳动能力或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被扶养人的范畴,不能获得生活费赔偿。但在实际情况中,有些未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范畴的农村和城镇居民没有固定职业,但由于年纪较大,一般以依靠农活或打零工获得的收入维持生计,一旦子女遭受侵害导致严重伤残或死亡,其扶养能力的减弱或丧失,将导致其父母今后的生活失去依靠,无法获得生活费的赔偿显然是不合理的。
所以,子女在遭受侵害导致严重伤残或死亡的,其虽未丧失劳动能力,但年龄在50岁以上且尚未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父母也应获得生活费,赔偿义务人应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对其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