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法院网讯 10月15日,芦溪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雇主王某赔偿雇员谢某各项损失29000元并支付四天上班工资100元。 2008年12月13日,原告谢某到被告王某开办的电瓷厂上班,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2月16日下午,谢某在装坯过程中,左手不慎被机器挤伤,住院14天,王某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后经鉴定谢某为七级伤残。2009年9月28日,原告谢某向芦溪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2009年12月21日,芦溪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为申请人谢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的劳动关系不成立。对此,谢某不服,向芦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经过调查查明,谢某到电瓷厂上班后,并未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到被告处工作为临时性工作,据此,谢某提出与王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成立。2010年4月6日,芦溪县法院南坑法庭驳回谢某要求确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此后,双方对赔偿事宜始终没能达成协议,谢某又一次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其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63952.5元,并支付四天上班工资。
因该案已经过劳动仲裁,也经法院处理过,主审法官对双方的情况比较了解,也曾对双方进行过调解,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庭审中,主审法官向原告说明被告经营的是个小电瓷加工厂,经济效益不好,希望原告理解被告的难处。同时向被告说明原告受伤并造成七级伤残,双方家相隔不远,远亲不如近邻,应当尽力赔偿原告的损失。经过法官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当庭支付谢某10000元赔偿款及工资100元,并承诺剩余19000元在今年年底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