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法院网讯 2010年11月5日,芦溪县法院宣判一起业主诉开发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判令业主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开发商未在楼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承担次要责任,赔偿业主王某各项损失共计29496.25元,其余损失117985.01元由王某自行承担。 2005年刘某、吴某经批准,合伙开发地处上埠镇的大楼一幢。2007年11月11日,原告王某向二被告购买该楼房五楼住房一套。2009年10月22日,原告王朝晖搬进该房屋。2010年3月26日晚上9时许,原告王某从外面回家,在经过二层板梯的途中,不慎摔至底层。造成8级伤残。该幢综合楼,有3个上下楼通道。2010年3月26日前即原告出事前,二被告仅给一个通道安装板梯扶手,并口头要求楼上住户走安装扶手的板梯上下楼。而原告出事的通道未安装板梯扶手,也未在通道板梯口设禁止通行标志和障碍物等。另外被告也未在3个通道板梯间安装照明设施。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王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安全防范意识,明知出事通道板梯未设扶手、照明设施,为图方便,贸然行走,不慎摔下受伤。对造成这一伤害,原告应负主要责任。而二被告虽然口头要求住户往装有扶手的板梯上下楼,但未对出事的板梯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安全监督,禁止住户通行。对造成本案事故,也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