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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是我们最大的骄傲。”

作者:赵俊  发布时间:2010-11-15 16:35:08


    芦溪法院网讯 2010年11月12日,芦溪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办公室内,当初对簿公堂时剑拔弩张的原告朱春枋、被告抚州市阳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司副总戴庆军、经理费世平,此时却谈笑风生,先后在民事调解书的送达证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他们之间的一起标的额达三百万元、涉及农民工工资的合同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2010年9月14日,芦溪县法院立案受理原告朱春枋诉被告抚州市阳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共计2980454元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案件受理后,经了解原告朱春枋因为被告未及时付清工程款,而导致其拖欠了大量农民工工资。2010年9月17日,法官依法及时冻结了被告银行存款1040000元。为及时化解矛盾,法官决定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反复调解、及时处理案件。庭审过程中合议庭以求同存异为出发点,对工程量和单价进行核对,并记录在案。庭审结束后,双方对八项工程量和单价达成一致,仅剩下两项存在较大的争议。

    此时,合议庭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已经清楚,关键是谁能拿出证据证明事实。最后,在法官的建议下,双方均同意以现场进行实地测量的方式确定最后的工程量。在原、被告及其聘请的专业人员到场的情况下双方对所有的工程量和单价均达成一致意见。

    最终这个涉案金额巨大,双方矛盾尖锐的案件,在经过法官六次调解工作之后,成功调解。被告阳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先行支付50万元工程款,剩余款项分批分次逐笔支付。

    原告朱春枋拿到调解书后,激动地对承办法官说:“多亏了你们,这么快让我拿到了钱。有了钱我就敢踏踏实实的回家了!真心地谢谢你们!”而被告阳光路桥工程公司的副总戴庆军、经理费世平拿到调解书后,也感慨地说:“其实我们公司做好了最坏的打算。碰到你们这样的好法官,不到两个月就调解了案件。公司谢谢你们,我们也谢谢你们,真心的向你们致敬!”面对双方当事人的感谢,法官笑着说:“能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是我们最大的骄傲。谢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编辑: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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