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法院网讯 2011年1月19日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较为特殊的离婚案件。王某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妻子不离不弃地照顾二十多年,最终因妻子三年前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而无奈地选择起诉离婚的方式结束这段婚姻。 原告王某于1982年经人介绍与被告賴某相识,并于1983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王某才在得知被赖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后。但王某并没有因此放弃对妻子的感情,而是在家庭经济条件并不宽裕的条件下,带着妻子到各地寻医访药,但妻子病情始终不见好转。近年来,随着赖某年龄的增长、体质的下降,她的病情急剧加重,发病频率日益加快,使得原本安宁的家庭生活被打乱。2007年6月20日,赖某病发后离家出走后。三年多来,王某及家人在经多方寻找无果的情况下,不得以王某向芦溪县法院起诉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赖某情况特殊,应当予以照顾和保护,但被告下落不明三年有余,了无音讯、生死未明,且婚生子女都以成年的事实下,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作出了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